宿松县纪委监委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业余生活和社会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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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纪委监委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业余生活和社会交往
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

[ 来源:宿松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8-12-10 09:12   阅读量: 13109    ]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打铁必须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业余生活和社会交往活动,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全方位监督管理,维护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督原则

(一)教育与监督相结合。抓住思想教育这个根本固本培元,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自律,注重抓实监督管理这个关键,立足抓早抓小,及时发现和纠正纪检监察干部的言行偏差。

(二)隶属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班子成员、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干部进行监督管理。

(三)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并重,充分发动和依靠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内外监督合力。

 二、监督对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专职、兼职纪检监察干部。

三、监督重点

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外,在业余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从严要求自己,做政治坚定、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崇德修身的表率,立好自我监督的“高标准”和“警戒线”,坚决做到“八个带头”。

(一)带头保持政治清醒。模范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旗帜鲜明地抵制和反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不得在微信、微博、网站论坛等社交网络平台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发表不当政治言论;不得传播未经证实的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

(二)带头践行职业操守。时刻牢记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性、纪律性和严肃性。不得未经批准,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不得未经请示、报告,擅自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在微信朋友圈编发与工作内容有关的信息;不得擅自披露和谈论不宜公开的工作信息;不得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

(三)带头坚持清正廉洁。坚决杜绝以权谋私,自觉保持廉洁本色。不得利用纪检监察干部身份谋取私利;不得插手和干预执法活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企业经营活动;不得到涉案单位打招呼、办私事;不得利用婚丧喜庆事宜,以及本人或直系亲属住院等机会收受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等。

(四)带头净化社交圈子。慎重选择交往对象。不得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搞“小圈子”;不得擅自参加企业、商会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不得超越亲清政商关系与企业人员交往,勾肩搭背。

(五)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严格管好家庭成员。不得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不得帮助亲属与企业人员进行非正常交往;不得接受亲属请托帮助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带头抵制奢靡享乐。始终保持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不得过度追求物质享受,讲排场、摆阔气;不得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不得沉迷于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名茶名酒及其它奢侈品的把玩收藏。

(七)带头培养健康情趣。注重发展健康的兴趣爱好。不得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得编辑、传播“黄色笑话”“荤段子”;不得参与带有博彩性质的棋牌等玩乐活动。

(八)带头遵守公序良俗。自觉维护纪检监察干部自身形象。不得在公共场所行为举止失当,耍特权、逞威风;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四、监督制度

(一)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如实、准确、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期间离岗、请休假、离县,操办婚丧喜庆等重要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事先报批和报备。从事非组织安排且与职务相关的讲课、讲座等活动,必须报领导审批。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并登记备案。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必须事先报告获批;与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联系、接触,必须经授权或批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加可能影响公正监督执纪的社交活动,或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当在活动发生后3日内报告。其中部门工作人员要向部门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单位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要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家庭走访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到本单位、本部门纪检监察干部家庭进行走访,重点了解干部的家庭情况、业余生活和思想动态,倾听干部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到其居住的社区走访,了解干部家庭生活、社会交往、廉洁自律等情况。走访情况要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向县纪委组织部报备。

(三)谈话提醒制度。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经常与纪检监察干部开展谈心谈话,了解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发现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进行谈话提醒,早发现、早提醒、早制止、早解决;对提拔任用、转任岗位或新入职的纪检监察干部,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要进行廉政谈话。

(四)承诺自纠制度。纪检监察干部要签订《宿松县纪检监察干部业余生活和社会交往活动行为规范承诺书》,进一步明纪知规,加强自我约束。《承诺书》签字后交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以及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中,每位干部要对照《承诺书》,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立行立改。

(五)协调联动制度。县纪委监委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的信息交流,建立纪检监察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通报移送机制。相关单位发现纪检监察干部涉嫌违法问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委。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监管责任。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业余生活和社会交往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书记、主任负总责,副书记、副主任、常委和委员在分管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对分管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监督责任;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管负主体责任;县纪委监委组织部、机关党组织要各司其职,认真履行监管责任。

(二)严格监督核查。对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实行台账管理,严格按照“四类方式”进行处置,坚持“有信必核、有案必查、有错必究”。对反映问题不实的,及时予以澄清;对确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不适合继续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及时调离纪检监察岗位。

(三)严肃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及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纪检监察干部发生违反业余生活和社会交往活动有关规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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